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保管理,提高医疗质量,规范医疗行为,根据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,制定本制度:
1、成立院医保管理小组,由分管院长负责,不定期召开会议,研究医保工作。
2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。
3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时,必须核验持卡人身份,对于持卡人非本人者,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病历卡等。
4、坚持因病施治,合理用药、合理检查、合理治疗、合理收费的基本原则,不得伪造医疗凭证或提供不必要、虚假的医疗服务, 不应过度检查、治疗等。
5、不得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6、按照规定对于可疑套开医保用药者或者非本人取药者,临床医务人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,对于违规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上报院医保办。
按照厦门市医保管理中心规定,对于违反规定开具药物的医务人员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处罚,并给予通报。屡次违规者经院医保管理委员会决定,暂停其医保处方权,情节严重者,上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处理,直至由司法机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医院医保(质控)科。